2026-03-06 02:30:29
本案系一起发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地区的身体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核心事实围绕邓国军与付辉菊因邻里土地边界争议引发的肢体冲突展开。纠纷发生于2013年11月9日上午,邓国军以原告屋旁石头归其所有为由,持挖锄损毁付辉菊入户公路,付辉菊前去制止时双方发生争执并抓扯,过程中邓国军用脚踢伤付辉菊腹部,并用石头砸坏其杂屋石棉瓦。
付辉菊受伤后在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法院依据住院医疗收费收据、病历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确认其医疗费6015.78元、护理费641.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交通费600元属实;误工费依农林牧渔业标准核定为584.21元;石棉瓦损失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公安机关认定,酌定为100元;营养费因无实际支出凭证未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邓国军实施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邓国军上诉。该案作为典型农村相邻权纠纷引发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体现了基层司法对事实认定、损失核算及责任划分的规范处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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