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6 04:18:49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川A*****号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与川A4L***号三铃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川AWQ***号嘉陵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之间的多车碰撞事故。事故发生在邑邛故道贵妃酒厂外路段,经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一衡承担全部责任,张德明、孔凡福、张梅、张佳睿均无责。
原告张梅因事故致颅脑损伤,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其住院治疗共计50天,产生医疗费47886.76元(含刘一衡垫付18021.57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并加强营养。张梅系征地农转非人员,事故发生前就职于崇州市蜀玻科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其残疾赔偿金依法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涉事车辆川A*****号登记车主为王碧均,实际使用人为刘一衡,双方构成车辆借用关系;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本次事故造成四人受伤,交强险部分已向其他伤者赔付85080元,剩余限额可用于本案赔偿。各方就医疗费扣除20%自费药达成一致,鉴定费1200元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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