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6 13:14:19
本规定系国家体育总局于1998年12月31日通过的部门规章,全称为《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若干规定(暂行)》,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范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机制,保障运动员身心健康与体育竞赛公平性。
规定明确适用主体为体育行政部门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求各单项协会所设处罚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及国际体育组织相关要求。处罚原则强调严肃、公正,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覆盖运动员本人、教练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等多类责任主体。
针对兴奋剂阳性结果,规定按禁用物质与方法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一类兴奋剂”与“二类兴奋剂”。一类兴奋剂阳性或拒绝、逃避检查等行为,首次即处不少于2年停赛及罚款;第二次则终身禁赛。二类兴奋剂阳性首次可处警告或不超过2年停赛,再犯则升格按一类处理。教练员未尽监管职责亦须承担相应停赛及经济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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