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6 14:25:38
该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健身气功活动管理的行政指导意见,核心目的在于明确健身气功作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边界,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文件强调健身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原则,禁止开展“会功”“弘法”“带功报告”等具有宗教化或神秘化倾向的活动,严禁在党政军机关、中小学校、交通枢纽及重要公共场所组织相关活动。
在组织管理方面,文件规定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禁止建立垂直隶属关系;仅允许依法登记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开展活动,且须为独立法人;同时明确取缔非法气功组织,严查非法出版、非法行医、诈骗牟利等违法行为,确保健身气功活动服务于公众身心健康与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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