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7 01:34:18
本办法是山东省体育局与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射击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第12号令《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经山东省体育局批准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所配置、配备、所有或持有的运动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主管运动枪支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管理,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监管工作。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单位须具备合法资质、合格场地、专业教练员及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与两年一次的资格复审。
在枪支配置方面,单位须严格按标准控制数量,气手枪与气步枪每类不得超过六只,县级单位不得配备小口径枪支及弹药。购置计划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公安部门审查后报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汇总,经省体育局与省公安厅审核后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枪支调剂使用须经省体育局批准并备案,接收单位须重新申领《民用枪支持枪证》。所有涉枪活动须持证执行,枪弹库须专用,安全管理措施须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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