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7 05:09:02
游泳池水质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技术规范,其核心依据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21),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提出统一、可量化的技术要求,标志着我国泳池水质监管体系与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接轨。
标准明确规定,游泳池原水及补充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确保水源基础安全。在池水常规检验项目中,关键指标包括:菌落总数不得超过200个/mL(36℃,48小时培养),游离性余氯应维持在0.2–1.0 mg/L之间,以保障持续消毒效果;溶解性总固体(TDS)增量限值为不超过原水TDS加1500 mg/L,防止水质因蒸发浓缩而恶化。
所有指标均设定为强制性限值,适用于各类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及室外游泳场所,包括体育场馆、健身中心、酒店及住宅配套泳池等。标准实施后,各地卫生监督机构依据GB 37488-2021开展日常监测与执法检查,确保泳池运营单位落实水质循环净化、消毒投加、检测公示等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游泳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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