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7 05:20:05
本条例是唐山市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增强全民体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本地实际形成规范性文件。
条例明确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界定全民健身活动为以增进全体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公共健身设施则包括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体育彩票公益金投资建设并面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游泳池、健身公园、健身路径等实体场所与设备。
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共健身设施建设与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同时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自筹或捐赠资金支持健身活动,强调科学文明、因地制宜、业余自愿的组织原则,严禁借健身之名从事封建迷信或邪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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