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7 10:35:14
抚州市运动员参加国内外比赛取得优异成绩奖励办法,是抚州市人民政府为激励本地体育人才在重大竞技赛事中争金夺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适用于代表国家、江西省及抚州市参赛,并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省运动会等正式赛事中取得名次的抚州籍运动员与教练员。
办法将赛事分为世界级、亚洲级、国家级和省级四类,涵盖夏季与冬季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青运会、全省运动会等具有公认权威性和广泛影响力的正式体育竞赛。其中,奥运项目前三名(省运会前八名)可获相应奖励,集体项目如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团体及田径游泳接力等亦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严格限定为实际参赛并取得成绩的抚州籍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包括国家队、省队及市属教练员,分配比例依据执教归属层级确定。办法强调以客观成绩为唯一依据,要求提供获奖证书或官方成绩册作为审批凭证,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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