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7 15:28:34
迈克尔·乔丹是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曾效力于NBA芝加哥公牛队和华盛顿奇才队,以23号球衣闻名全球。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许可,将“乔丹”作为企业字号及商标注册,并使用其姓名、球衣号码“23”及儿子马库斯·乔丹、杰弗里·乔丹的中文译名申请商标,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
该案经上海二中院审理认定,乔丹体育公司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选用“乔丹”二字进行商标及商号注册,主观上具有导致公众混淆的故意。法院指出,“乔丹”一词在本案中指向性十分明确,即特指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而非普通姓氏使用。
法院最终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侵害、撤销相关商标与商号登记,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因不具备共同侵权故意,未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立足于《民法通则》《商标法》及姓名权保护原理,兼顾法律逻辑、社会情理与人格权益保障,确立了跨国名人姓名权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保护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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