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8 01:08:39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为设在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构,其裁决具有终局性。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唯一可对CAS裁决提出司法审查的机构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且仅限于五类法定撤销理由:仲裁庭组成不当、管辖权错误、超裁或漏裁、当事人平等权与听证权未获保障、裁决违反瑞士公共政策。
其中,平等权与听证权保障是实践中较常援引的程序性救济依据。判例显示,若当事人已在CAS程序中明确提出某项关键证据、法律主张或证人出庭请求,而仲裁庭既未采纳亦未说明理由,且该事项可能实质性影响裁决结果,则可能构成对听证权的侵犯。如2006年Canas案中,CAS未回应运动员关于法律适用的关键异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据此撤销原裁决。
但救济门槛极高:未在CAS程序中及时主张的权利,或未能证明所涉遗漏与裁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均难获支持。例如肯尼亚足协案中,因相关证据未在CAS阶段正式提出,其撤裁申请被驳回;又如2018年某网球运动员案,因无法举证听证权受损与禁赛决定存在关联,亦未获法院认可。因此,失利方欲启动有效救济,须严格遵循程序前置性、主张明确性与影响实质性三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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