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8 01:17:39
本案涉及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一起以“职业讨债”为名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丁某某冒充专业讨债人员,与昆山技力程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受托向淮安开成隆公司追索77万元货款。协议明确委托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6月30日,但丁某某在无合法授权情况下,擅自收取债务人支付的6万元现金,并伪造加盖技力程公司印章的收据,将款项据为己有。
在委托期满后,丁某某仍持续滞留开成隆公司施压,迫使债务人祝某某提出以一辆小轿车抵偿40万元债务。该车辆最终未完成合法过户或债权清偿程序,亦未移交技力程公司。整个过程中,丁某某未向委托方交付任何追回款项,其行为已脱离民事代理范畴,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
2023年6月2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技力程公司全部经济损失。该案警示:我国法律严禁未经许可的“职业讨债”活动,任何以讨债为名截留、侵占债务清偿资金的行为,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因所谓“行业惯例”而豁免。
热门推荐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