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8 03:36:47
本事件涉及消费者预付费用后未获得约定服务的典型纠纷,核心事实包括:消费者向某健身房预交50元押金用于办理健身卡,双方明确约定若开业后环境不满意可全额退还;健身房承诺月底开业但未如期履约,构成合同履行迟延。
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持有效收据提出退款请求,属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健身房前台拒绝现金退款、单方面主张兑换周卡或游泳卡,违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预付款协议约定,亦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预付式消费退费的相关规定。
后续健身房以‘财务流程未完成’为由拖延处理,且最终无法出示原始收据凭证,已涉嫌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息记录保存及及时退费的要求。消费者依法保留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的权利,亦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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