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8 04:16: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该条例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新疆首部专门针对去极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立足新疆实际,明确极端化的定义为受极端主义影响而产生的偏激宗教思想表达及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行;极端主义则指以歪曲宗教教义等方式煽动仇恨、歧视与暴力的主张和行为。
条例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强调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为遏制极端思想传播、防范极端化侵害、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其实施标志着新疆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极端问题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具有长期适用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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