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8 04:36:14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的部门规章,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与申辩权。
该办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组织,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翻译人员如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办案人员不得兼任听证人员。听证通知书须于举行前七日送达当事人,载明时间、地点及听证人员信息,并明确告知回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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