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8 09:08:24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防止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竞赛公平性、国家荣誉及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全国反兴奋剂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兴奋剂”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并界定十二类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逃避样本采集、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等。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贯彻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方针,致力于构建“拿干净金牌”的长效治理体系。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协调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等主体履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并配备专项经费与专职人员;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承担教育、检查、调查、结果管理、听证及治疗用药豁免等技术性职责;各级运动员管理单位须落实行踪信息填报监督、药品营养品管控及违规主动调查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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