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8 09:09:53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民事案件。该案核心争议围绕“QIAODAN”“侨丹”“乔丹王”等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不涉及任何体育赛事、球队或运动员竞技表现等体育本体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包括本案在内的78起相关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其中32起维持一审裁定,驳回迈克尔·乔丹关于撤销争议商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QIAODAN”作为“JORDAN”的音译,在中文语境中未形成唯一、稳定指向迈克尔·乔丹的公众认知,且“乔丹”为常见英文姓氏的通用中文译名,难以直接等同于特定自然人。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福建省晋江市,主营业务涵盖运动鞋、服装及配件,其品牌注册与使用行为发生于中国商标法框架下。迈克尔·乔丹方主张消费者可能因名称相似产生混淆,但司法裁判强调商标权保护需以法律要件和客观证据为基础,而非单纯依赖公众知名度。该案最终未进入体育行业管理或竞技范畴,亦未关联NBA、芝加哥公牛队或任何职业体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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