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 13:20:26
北京非凡罗马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册的体育文化企业,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经营范围包含体育项目经营(不含高危险性运动),但未取得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游泳明确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该类项目须持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原告李月阳于2016年5月24日与该公司签订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并缴纳会费2500元,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含游泳。被告在签约时已知泳池尚处建设阶段,且未获高危项目审批,亦未在工商登记中体现相应资质,其宣传中所称“24小时循环过滤恒温阳光泳池”实际未能建成并投入使用。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勒令其停止泳池建造,进一步印证其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法定许可前提下,将游泳服务作为合同核心内容进行销售宣传,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订立合同,构成对服务资质的重大隐瞒,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情形。据此判决合同解除,退还全部会费2500元,并支持三倍赔偿7500元。该案成为北京地区适用高危体育项目准入制度判定服务合同欺诈的典型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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