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 13:28:10
东京奥运会男子羽毛球双打决赛中,中国台北组合李洋与王齐麟对阵中国组合李俊慧/刘雨辰,双方在决胜局关键分出现鹰眼系统判定“IN”(界内球)的标志性画面。该画面由鹰眼技术实时捕捉并可视化呈现,成为赛事最具辨识度的视觉符号之一,广泛传播于全球转播信号及赛后集锦中。
依据著作权法基本原理,“IN画面”本身作为鹰眼系统自动生成的技术性影像输出,未体现人类作者在思想或情感层面的个性化选择与表达,缺乏法定要求的“原始性”与“创作性”,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著作或视听著作。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亦明确持此立场,指出此类自动化生成影像不受著作权保护。
若设计者以“IN画面”为基础进行独立再创作,例如通过特定构图、色彩配置、文字编排、图形叠加等方式形成具备作者个性表达的新图像,则该衍生作品可能满足最低创意标准,依法享有著作权。但须注意,其权利仅及于新增独创性表达部分,不得延伸至原“IN画面”本身。商标注册方面,“IN画面”因已被公众普遍关联至“麟洋配”这一特定运动员组合,难以被认定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识别性不足,通常不符合商标注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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