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 14:35:21
本条例规范的是吉林市行政区域内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所涉项目包括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射击等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危体育项目。
条例明确高危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经营者须具备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的体育场所,使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器材设施,并配备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救护人员,同时须为参与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市及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经营、未配备救护人员与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公示注意事项、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或聘用无资格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等行为,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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