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 15:59:16
中央电视台作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指定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及2016年里约奥运会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全媒体转播机构,依法享有相关奥运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在“圣火耀珠峰”直播案中,广州中院认定该节目具备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世纪龙公司未经许可实时转播并提供回放,侵犯央视国际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德巴女足赛”直播案中,法院认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虽未达电影作品独创性高度,但摄制过程体现一定个性化选择与编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央视作为制作者享有相应权利;被告通过VGO软件实时转播该赛事,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
在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侵权案中,上海法院明确认定“奥运会开幕式”本身具有独创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土豆网因未及时删除用户上传的开幕式视频,被判定构成帮助侵权。另在“电视粉”客户端案中,法院虽未支持广播权主张,但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经授权大规模转播奥运频道的行为予以规制,体现司法对奥运赛事传播权益的多维度保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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