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 16:20:00
本文所述内容为《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1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属于地方行政规章,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该办法明确体育竞赛是指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由举办人自负盈亏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涵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及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与表演项目。
办法规定体育竞赛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按赛事层级分别向区县或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申报;举办人须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相应组织机构、竞赛规程、场地设施及经费保障等条件;登记后方可开展广告征集、赞助接受、门票销售及报名费收取等工作,并须遵守公平竞争、反兴奋剂、反赌博等基本体育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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