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 17:05:52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冀0102民初3978号案件,系王荣金等300名原告与长安美力堡健身中心、石家庄泳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本案核心法律关系围绕预付式健身服务合同的成立、履行障碍及责任承担展开,不涉及体育竞技、赛事组织或运动表现等体育领域要素。
原告主张于2015年在长安美力堡健身中心办理三年期健身卡并缴纳2000至5000元不等服务费,后因该中心未能按约于2016年底开业且实际停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主张连带责任。被告美力堡经营者张云帆承认收取费用并用于装修,但抗辩称因租赁场所消防验收未通过等客观原因致无法营业;被告泳冠公司则以名称不符、未签合同、未收款、未参与经营为由否认主体资格与合同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长安美力堡健身中心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张云帆应对债务承担直接责任;泳冠公司虽在部分收据上加盖印章,但无证据证实其实际参与经营或收益,亦未与原告建立服务合意,故不构成共同经营主体。本案属典型预付消费合同纠纷,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聚焦合同效力、履行不能归责及个体工商户责任承担规则,不涉及任何职业体育组织、运动员、教练员或正式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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