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 21:47:21
本案涉及信鸽赛事合同纠纷,核心主体为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大同市恒瑞信鸽公棚)与参赛鸽主王志强,争议围绕2014年秋季竞赛规程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展开。该赛事由被告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组织运营,明确公示了包括热身赛、预赛、决赛在内的完整赛程及对应奖金体系,构成对不特定鸽主发出的要约,原告依规缴纳参赛费、提交赛鸽并完成电子信息登记,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原告名下赛鸽(足环号2014-04-108459)于2014年11月17日参加500公里决赛,依据官方上传的归巢信息确认获得第542名。根据《山西省大同市恒瑞信鸽公棚首届2014年秋季竞赛规程》中关于决赛奖金的明文规定,第501至700名各获奖金1300元,该条款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依约支付即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定,赛事规则系合同内容之核心载体,原告履约行为完备,成绩经电子信息确认有效,被告拒不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据此判令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向王志强支付奖金1300元,体现了对信鸽竞赛领域契约精神与规则效力的司法保障,该案为信鸽行业规范化运行提供了可参照的民事裁判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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