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9 21:52:29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明确了对代表宣城市参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奖励机制。该办法适用于在宣城市注册或代表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正式体育赛事并取得名次的人员,覆盖奥运会、全国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亚洲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安徽省运动会、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及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等赛事。
办法规定,对在奥运会、全运会、世锦赛等顶级赛事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按《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标准实行1:1配套奖励;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及安徽省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的个人与团体项目,依据项目人数差异设定差异化奖励系数,如4–6人团体按单项标准2倍计,7–12人集体项目按3倍计,12人以上按4倍计;教练员奖励标准与所带运动员挂钩,输送至省级及以上运动队的教练员按获奖金额50%奖励,直接组队参赛的教练员则享受100%对应奖励。
此外,办法还涵盖体育道德风尚奖专项奖励,对获该奖项的项目队及运动员分别给予不同额度资金激励,并明确残疾人体育比赛获奖者适用同级同等奖励标准。所有奖励资金由市教体局会同相关部门核算、公示后发放,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开、执行统一。
热门推荐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