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6 20:20:19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涉案房产登记显示李琳占有99%产权份额,其据此起诉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李琳与刘亮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婚后,刘亮父母将其名下拆迁所得房产份额赠与刘亮,随后刘亮在未告知父母情况下,将该房产99%份额登记至李琳名下,自己保留1%。
双方于2020年经调解离婚,两次离婚诉讼中均未涉及财产分割。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提起第三次诉讼,主张依不动产登记簿确认的份额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夫妻财产关系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涉案房产来源于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李琳对该房屋无出资、无贡献,且双方未就产权比例形成书面约定或充分协商,不能将登记比例直接认定为真实合意。
合议庭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及实际共同生活时长、双方对家庭贡献、过错情况以及信赖利益损失等因素,认定李琳主张99%份额显失公平。
一审判决涉案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李琳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对此类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为类似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法院指出,婚内房产转移登记不等于当然的财产分割协议,须结合婚姻实质、赠与目的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防止将情感表达异化为财产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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