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7 02:55:43

2025年1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缓期执行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24年,苟仲文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书记、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6亿余元。2012年至2013年,其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在某项目收购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法院认定,苟仲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其部分受贿行为属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明确,且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在其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该案于2025年8月20日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苟仲文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苟仲文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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