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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定诉褚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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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04: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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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受理了原告周国定与被告褚建忠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沪0112民初30177号。本案原告周国定,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褚建忠,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为上海市闵行区。案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参与诉讼。 根据原告诉称,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40分左右,在本市闵行区山花路近报春路路口处,被告褚建忠驾驶一辆牌号为沪A9XX**的小型客车与原告周国定所驾驶的助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检查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200元。同时,由于受伤导致短暂无法正常工作,原告主张误工损失8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相关医疗票据、就诊记录以及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用以支持其赔偿请求。被告褚建忠对事故的发生经过无异议,但就赔偿金额提出一定质疑,认为部分诉求缺乏充分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确系发生在上述时间与地点,交警部门已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褚建忠负主要责任,原告周国定承担次要责任。结合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关于医疗费200元,有正式发票和诊疗记录佐证,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原告虽未能提供完整的工资流水,但结合其从事的工作性质及伤情恢复周期,酌情支持误工损失600元。 最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褚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国定医疗费200元、误工费600元,合计8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 该判决为一审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体现了基层法院在处理小额交通事故纠纷中的高效与公正,也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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