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球直播网

北京通州法院审理马新丽诉暴志一身体权纠纷案详情

NBA资讯

2026-01-20 15:48:16

>>体育直播入口<<

2013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审理,案件原告为马新丽,被告为暴志一,案号为(2013)通民初字第09975号。该案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引发,引起了当地社区及法律界的关注。 据判决书内容显示,原告马新丽,出生于1960年2月23日,委托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天堂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被告暴志一,出生于1954年5月23日,由其配偶张秀平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案件由代理审判员陈明山独任审理,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 原告在起诉中称,2013年4月7日晚上7时10分左右,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中华画院北方创作基地(又称“大巢艺术”)大门西侧,被告暴志一驾驶电动三轮车过程中与其发生碰撞,导致其身体受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身体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事发经过、责任划分及损害后果展开辩论。原告方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现场照片以及部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受伤事实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方则辩称,事发时其驾驶行为合规,现场视线良好,原告可能存在未注意观察路况或突然闯入车道的情形,因此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部分诉求或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在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了接触性事故,且原告确因该事件造成身体损伤。但关于责任比例,法院综合考虑事发环境、双方行为方式及注意义务履行情况后,认定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人员密集区域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原告在通行过程中亦未完全确保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失。据此,法院酌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70%),原告自担次要责任(30%)。 最终,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暴志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新丽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若干元(具体金额以判决书核定为准),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求。 此案反映出在城乡结合部及艺术园区等人流复杂区域,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通行规则。同时也提醒公众在日常出行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类似纠纷发生。该判决体现了我国基层法院在处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注重事实认定与公平归责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体育直播入口<<

  上一篇:李铁立军令状:国足40强赛必晋级,2021中国足球迎多线突围关键年

  下一篇:米克尔正式加盟天津泰达:从中超新援看世界级后腰的转型之路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