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5 23:03:09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该类标志或与其近似的标识。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十二条,向本地企业经营者发布行政指导提示书,强调禁止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等经营活动。该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利用场景,包括销售、进口、出口含相关标志的商品,以及制造、销售吉祥物形象本身。
根据法规,未经授权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旨在维护奥运会官方权益与市场秩序,确保公众对奥运相关形象的认知准确性与权威性。此类规范长期有效,不因赛事结束而失效,体现我国对国际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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